法家思想的弊端和利弊精选77句文案

法家思想的弊端和利弊精选77句文案

法家思想的弊端

1、法家思想的优势有哪些

(1)、在《韩非子》的论述中,经常有“圣人”、“圣王”、“愚民”、“细民”之类的提法和议论,其英雄史观的思想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在《五蠹》篇中,韩非写道:“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在这样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于是“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钻燧取火以化腥臊”。是“圣人”拯救人民于危难之中,使得种族得以延续,文明得以发展。

(2)、窃以为六经所载,无非格言,至圣人涉世妙用,全在此书。

(3)、上文中我们提到,法家所谓的法治是在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服务于富国强兵的时代主题。“战国是‘海内争于战功’、国与国之间竞争空前剧烈的时代。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竭尽全力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同时高度集中一切战争资源,使全国上下拧成一股绳,这样富国强兵的功利追求便与君主专制契合无间地紧密结合起来”。为了达到国富兵强的目的,必须使一切资源都统一到君主手中。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君主就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夫擅国之谓王,能专利害之谓王,制杀生之威之谓王”。在诸侯征战,以力者强,这样的背景下,推行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理论,是必然的选择。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君主专制呢?法家对此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即,“法”“势”“术”相结合,从而实现绝对的君主专制。

(4)、我们的历史是一部帝王家史,主要记载的也都是权力斗争的问题。为统治者不断地吸取抓紧权力的经验提供了知识。但是老百姓怎么维护自身权利,却没有积攒任何经验。

(5)、《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重点宣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系统研读《韩非子》可以强化组织的统御与控制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6)、在《汉书·艺文志》中,是这样描述法家的:“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刑赏是君主用来驾驭群臣的两种权柄,是君主不可或缺的统治术。但是,二者的地位却是不一样的,刑是主要手段,赏只是刑的辅助手段。“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商鞅提出了“壹赏”、“壹刑”的主张:“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在商鞅看来只有农战两件事情是值得受赏的,而且所得到的赏赐是丰厚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在“利”的驱使下,人人从事农战,整个国家只有从事农和兵这两种职业的人,从而能够实现国富兵强的目的,“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而且通过“赏”也可以使君主更好的控制臣民,实现君主专制。但是,赏并不是目的,在胡萝卜的后面跟着的是大棒。人民有趋利的行为,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避害。“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王者刑九赏强国刑七赏削国刑五赏五。”“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 

(7)、梁启超还说过一句话,叫做:“我国万事不进步,而独防民之术乃突过于先进国。”梁启超这句话说得也非常好。

(8)、公元356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开始变法。首先,在法律上建立相互告发且同罪连坐的制度。商鞅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秦国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现象。

(9)、(3)法治的手段:严刑重罚,“以刑去刑”,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刑治。虽然,法家一直也在强调要明赏罚,但是赏罚这二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刑是主要手段,赏只是刑的辅助手段,即“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正确的运用刑赏这两种手段,就能“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

(10)、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凤凰大道二号中惠璧珑湾十二栋10楼1010--1017房  

(11)、作为康乾之间承上启下的人物,雍正皇帝还有另外一面,那就是他面对老爸一味宽容姑息造成的吏治懈怠、官场腐败,他不顾权贵和官僚系统的强力反对,以雷霆霹雳手段整治吏治、实施改革,减轻了普通民众的经济负担,一定程度实现了社会公平,国库因此充盈。雍正继位时国库只有八百万两银子,退位时增加到六千万两银子。

(12)、法家提出的要健全法制,明确法律的作用,这对组织的管理同样非常适用,组织如果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管理效率将十分低下,并且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其他各种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如产权纠纷,奖惩不明等现象频发;法家提出的重视“势”和“术”的思想,对管理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个管理者如果不树立自己的“势”,不懂得掌握权力,就会缺乏威信,如果不懂得“术”,不能很好的驾驭下属,其管理效果可想而知。

(13)、说到底,文人很容易就掌握话语权,他们互相吹捧,神话自己和同类,使自己有社会地位,于是就成了大师,

(14)、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两次进行变法。商鞅采用法家思想,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奖励耕战实行十二军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制定严刑峻法,实行法治国;推行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15)、所以春秋战国时代,对统治模式提出影响的,只有这么四家。那么,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的根本分歧是什么呢?

(16)、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派,以其“以法治国”、“严刑峻法”、“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等思想而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张,从而自成一体。法家的代表人物,多被称为“法术之士”,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有管仲、子产、邓析、赵鞅、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晚期的:韩非、李斯等。三晋法家是相对于齐法家而言,关于三晋法家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界定,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已进行了讨论,在这里不再赘述。本文试图对法家的主体——三晋法家的思想体系作一分析,以期对三晋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性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17)、再比如,韩非被谋杀,也并没有保护法,他们在死之前既没有公开的审判,也没有公开透明的判决过程,所以说,法家的法制其实是非常片面,而且是极端的,与现在的依法治国绝对不可以相提并论。

(18)、在先秦的思想家中,孟子主张“性善论”,荀子主张“性恶论”。但是,三晋法家的商鞅、韩非等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每个人的本性都是“好利恶害”的,人人“皆挟自为心”,“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民出于战,则民致死。”每个人都以利益作为行为的准则。

(19)、我们的法家思想就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来做理论建设的。法家不仅没有提出限制君权的思想,反而为统治者提出了对老百姓充分不信任,只相信皇帝权威的统治模式。

(20)、法家重刑的理论是建立在人人“趋利避害”这一人性论基础之上的,如果犯罪所得到的利大于其所得到的害,那么刑法不仅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甚至还会起到鼓励人民犯罪的反作用。正如《商君书·画策》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商鞅是重刑论的积极倡导者,《商君书·说民》有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禁奸止过,莫如重刑。”较轻的罪行就适用较重的刑罚,人民就不敢犯重罪,即,“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在重刑观点上,与商鞅如出一辙。“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同样《韩非子·奸劫弑臣》说道:“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因此,要使刑罚成为百姓绝对的厌恶,就应该抛弃轻刑,实行轻罪重罚。“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由此可见“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2、法家思想的弊端和利弊

(1)、公元前213年,强大秦军大败匈奴,秦始皇在咸阳宫宴请百官,以示庆祝。一臣周青臣大发感概:原来秦国面积很小,陛下雄才伟略,才天下归万众臣服。陛下不但打天下,更善于治天下,最为英明的就是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了。众臣附和之际,一直主张效法古代实行分封制的博士淳于越豁地反对:齐国原来田常叛乱,就是靠分封各地的功臣弟子和宗室平定的,商周二代传承千年之久也是靠各国诸侯辅佐的结果。不按古制治国,是不可能长久的。淳的话大煞风景,欢腾的大厅顿时安静下来,秦始皇心中非常不快,看一眼李斯,对群臣说:那好,再议一议,议定后,不许再有人说三道四了。

(2)、中的重要作用。这个“势“在今天的企业管理中我们称之为领导权威。一个组织要想很好的推行既定的制度,就必须有领导权威的保障。今天我们所讲的领导权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权力因素,即管理者的地位及拥有的权力;二是非权力因素,包括管理者的资历、学识、能力和德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管理者不仅要有权力因素影响,更要加强自己非权力因素的影响来树立自己的领导权威。因此,管理者必须重视自身能力的提升,只有自己具备了足够的胜任能力,才能够合理运用手中的权力,从而确保合理得用“势”

(3)、你如果近距离观察那个时代的诸侯各国,你会发现不仅是秦国用商鞅的法家思想变法图强。韩国任用的申不害,魏国任用的李悝,楚国任用的吴起,吴国任用的孙武,或多或少从思想光谱上来看,都比较接近于法家思想。

(4)、地址: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B座603号

(5)、法家的“势”就是权威、威势、权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旦上位得势,就获得了对他人的无限制的合法伤害权。即使是有理想有信仰的传统政治家,在实施改革时,也往往毫无顾忌地动用暴力手段,对异己打压清除。

(6)、张居正还要多说两句。张居正改革成功,很大程度上是万历母亲李太后支持的结果,张居正通过与李太后、太监冯保联盟,以铁腕推行改革,大大提高了明朝政府的行政效率,完成了改革大业。但也正是在这种铁腕管理中,侵犯了权贵势力的利益。而张居正的高调、张扬作风也让万历皇帝心怀忌惮和不满,最终酿成了张居正去世后家族的惨剧。

(7)、中国的历史研究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20世纪以来,我国的历史学界曾对三个历史人物做过“翻案”的工作。一个是曹操,一个是秦始皇,还有一个是殷纣王。曹操的案子基本上翻过来了,现在不论是历史书,还是文学作品,还是影视作品,曹操主要是以正面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的,理由是他在汉末军阀割据形势下,平定了北方的战乱,恢复了社会生产秩序,为中国的再度统一奠定了基础。秦始皇的案子,应该说基本上翻了过来,但是近来又有回潮的迹象。秦始皇,在司马迁那里是一分为二的,还被明朝的李贽称赞为“千古一帝”。20世纪后半段以来,历史课本上,秦始皇有缺点,有错误,也有罪过,但是统一天下的功绩是受到表扬的。麻烦的是殷纣王。根据较为可信的历史资料《尚书·牧誓》,周武王历数殷纣王的罪状,只有四条:(1)听妇人之言;(2)荒废祖先祭祀;(3)不用兄弟为官;(4)收留逃亡者委以重任。归结为一句话,压制血缘传统以伸张王权。这在古代的社会发展史上,本来是革命之举,大概是步子走得急了点,得罪了天下的贵族,结果国灭身亡。可是如果仅凭这四条罪状,怎么能成了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了呢?

(8)、可是,有哪一个人愿意禁锢自己的行为,禁锢自己说话的权利,甚至禁锢自己思想的权利呢?所以,法家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它并不像儒墨道这几家,他们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在于过分的理想化,但是却并不会激起人民群众的誓死反抗,也没有侵犯到任何一个阶层人的根本利益。

(9)、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若只是一味地依靠制度来进行管理,最后的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因为制度再好也只有在得到良好贯彻和执行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就需讲究策略和方法来弥补制度的缺陷。在法家管理思想中,韩非提出重“术”来弥补“法”的不足。

(10)、文艺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就是讨论人的价值。为什么叫文艺复兴呢?因为在两千多年前,就有思想家在讨论这些问题,就在追求人的价值,思考人性的问题,所以叫文艺复兴。西方思考这些问题的同时期的中国处于春秋战国时代,很多思想大师也在讨论人性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但是直到现在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没有文艺复兴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就没有后来的思想启蒙,更没有现代的民主宪政和市场经济的社会系统。

(11)、秦国原来是其他诸侯国看不起的"边鄙戎狄",饱受其他诸侯国的歧视。秦孝公继位以后,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12)、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一路160号三楼

(13)、可能讲的不是很全面,也不能保证一定客观,也是我一家之言,不知道是否对诸位看官的口味,也欢迎大家留言补充,全当是一次思想的碰撞,观点的交流,小编感激不尽!

(14)、任何一种系统化的思想理论都有自身的生长点和立足点,有其论证说理的根本目的和特定的服务对象。产生于中国先秦时代的各种政治思想都有其特定的本位,如孔子创导的儒家学说是以社稷为本位的思想系统,墨家学说是以天下为本位的思想系统,道家学说是倾向于以个体人为本位的思想系统等等。与此不同,法家则构筑了以君主为本位的思想系统。慎到、申不害、商鞅等前期法家已经表现了对君主和权势的极大推崇,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他从更为精深的理论层面构建了彻底的君主本位观。认识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和思想精髓,我们需从韩非的思想理念剖视。

(15)、而秦朝灭亡后,法家变法一直影响着中原王朝,甚至,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推行的也是一种“外儒内法”的政策,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法的观念,都没有被完全的剔除出去,甚至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占据了极大的成分。

(16)、换一个角度来看,秦始皇实行这个制度,其实就是连他的子孙后代都不信任。这是一种建立在人性极恶的理论基础上才能够实行的制度。总结一下,皇权制度,郡县制度,这种统治模式,是建立在人性极恶的理论基础上才实行的统治模式。

(17)、根据商鞅的政治逻辑,统治者只有信奉重刑主义,坚持轻罪重罚,天下自可大治。轻罪重罚,百姓就不敢犯轻罪,既然不敢犯轻罪,重罪就更不敢犯了。最终,刑罚就可弃之不用。商鞅司法思想反对“赦宥”。基于“刑重而必得”的立场,商鞅不但强调重刑,还强调“必得”即犯罪必须受到严厉惩罚,因此商鞅明确反对赦宥,认为赦宥会破坏法制。他说:“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不搞赦宥,则犯罪者不会滋生侥幸心理,因而也就不敢以身试法。

(18)、这种以“法”为尊的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流传。

(19)、法家通过法术势的综合使用,确实能打破僵化、板结格局的羁绊,开出新局面,但:

(20)、其强国弱民。主张无限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甚至主张不可使民富足。对于君王,则应极力“畜王资,……超五帝,侔三王。”其追求的目标只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与现代社会中提倡的“共同富裕”、“民富国强”等相距甚远。

3、法家思想的弊端

(1)、我们知道,伪古文《尚书·泰誓》中列了一些殷纣王的罪名,像“斫朝涉之胫,剖贤人之心”等等,《史记》引述的《泰誓》与《牧誓》相近,两者都没有这些内容。这些超出《牧誓》和《史记》所引《泰誓》的内容显然是后世编造的。春秋后期,子贡说过:殷纣王的罪过没有那么严重吧?君子最怕沦落到卑下之处,一旦身在那个处境,什么脏水都会泼到你身上,洗都洗不净啊!这说明在当时殷纣王已经被道德化或妖魔化。这种情况经战国到两汉基本定型。从那以后,符号化了的殷纣王,就成为人民群众对暴君宣泄仇恨的对象,也成为贤明的统治者引以为戒的反面典型。在这种情况下,殷纣王到底犯没犯过伪古文《泰誓》所说的上述罪恶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中国人民有了对暴政表达憎恶的文化。正因为如此,到了20世纪理性昌明的时代,替殷纣王翻案,仍然无法实现。

(2)、综上所述,从社会整体的意义上对法家思想进行历史的研究,也就是否定之否定的第三阶段创新工作,这是法家研究本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决定的,也是时代发展的外在形势所需要的。当然,这项工作是一个规模宏大的工程,以上我只是在三个点上简要地谈了自己的看法,目的是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3)、如何看待法家思想?我觉得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东周列国礼崩乐坏时代),出现的一种适用于当时社会发展的这么一种思想。虽然这套体系里面有很多暗黑的统治术,一段时期内毒害了中华文化健康的肌体。但是法家思想最终还是融入了,汇集儒,墨,道,法等百家学说,发展出来的两汉经学体系,为后世所沿用。

(4)、再比如,在春秋时期管仲的统治之下,那个时代的人民,是没有迁徙和改变自己职业的自由的,他们只能够听从官府的号令,让他们住在哪里,就只能住在哪里,让他们去干什么,就只能干什么,不能私自改变。

(5)、其宣扬阴谋权术。法家不仅为皇帝对付大臣运用权术献策,而且,就大臣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耍权、弄权、揽权也出了不少主意。在《韩子·八奸》中,居然把“同床”(即君主妻妾)也视为八奸之一!这样的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严重缺乏信任,更甭说建立诚信社会了。

(6)、雍正的千古骂名关键根本不在他性格的喜怒无常,对骨肉相残、对亲信置之死地而后快,关键在于他的改革措施侵犯了大多数权贵阶层、官僚体系以及士绅阶层的根本利益:

(7)、由此可见,儒家为君主谋取利的方式,是首先让君主先为百姓谋取利益,这自然很难得到君主的认同,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代这样天下大乱的年代里,每个国家想要获得的其实都是快速发展,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后于其他国家。

(8)、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家确实是诸子百家中最为成功的,因为,他考虑到了当时的社会现实,知道在那个社会环境当中,几乎所有的问题只能够通过君主来实现,所以,就要通过为君主谋取利益,通过君主的集权来接受天下的战争,来创造一个大一统的社会。

(9)、第与儒家的仁者爱人和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思想不同。法家认为,既然人性是自私的,是算计的,是赤裸裸的利益争夺的关系,那么治理国家就必须多种手段一起,主要是法术势三种治理原则,这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好。

(10)、法家的立法排除了民众的参与,不能完全得到民众的认可,这样的法律在推行中面临极大的困难,那就必然要借助于权势,威严的权势于是成了法律的依靠和保证。韩非明确提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威势为君主所专有,那社会生活中的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就必然同一于权势君主。这样,法律完全成了权势的附属和工具,就只能屈从于权势。事实上,中国历史上许多昏聩残暴的君主始终没有受到过法的追究制裁,表明了法在最高权势面前的软弱无力;而历史上的许多变法者,不管变法内容如何,多在君权更替之后遭受厄运,也正表明了权势对一种法律拥有的决定权和终止权。

(11)、不过,法家的片面甚至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与现代法治思想可以说格格不入。

(12)、我认为张居正尽管每天研读《易经》,但他对《易经》的根本道理完全无感。易的核心就是变易,“昨日座上宾,今日阶下囚”的桥段每天都在上演,张居正在烈火烹油之时居然身坐32个人抬的大轿,张居正对人说:“我非相,乃摄也。”所谓摄政,就是代替皇帝行使职权的人。这意思就是,我不是宰相,我是代替皇帝行使职权的摄政。

(13)、优点--重礼,重人伦,重孝,主张大约现在以德治国之类的理论

(14)、所以,按照道家的观念就是对当时天下的一种大的改革,兵荒马乱的年代里,又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做到彻底改革呢?还是将国家改革成一种无欲无求的状态。

(15)、李斯和商鞅对于法律和法家思想最大不同在于,相较于商鞅,李斯懂“法”更加懂得帝王为君之道。将法制贯之以帝王,成为了后代王朝政体建立的典范。李斯的法律思想抛弃了历史的“德治”、“人治”、“礼治”思想,其以积极和入世的思想登上历史舞台,力主变法来建立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新秩序,从而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和经济的繁荣,这都是李斯法律思想的重要主张,法家思想从此被贯彻影响几千年至今。法家两大代表人物商鞅、李斯在历史政治舞台上都没有得到好的“结尾”,这也是法家思想双刃剑的一种表现。

(16)、为什么,法家最为成功呢?因为当时的任何政治主张,其实都只能通过君主来现,这其实,也是为什么儒、墨、道这几个学派的观点,不能够在当时顺畅地推行的原因。

(17)、从根本上来看,他们并没有站在君主的利益上,比如说,儒家的仁爱,虽然,我们说儒家是一个站在领导阶层上去考虑问题的学派,但是,站在领导阶层上考虑问题,并非代表着为领导阶层谋取利益,他们是站在领导阶层的角度上,为的是希望通过君主作为而改善平民的生活。

(18)、韩非还主张君主应该“服术行法”,把术与法作为维护政治地位的两手。他为专制君主提供的“术”治手法,具有补充法治、维护权势的动机。实际上,术治的实施是利用了法律体系中程序法的缺失,以毫无规则的方式考核和处置臣属,而对考核的分析引申及处置办法又全在于实施者的“自度”和心臆。面对这种随意而行的法外之术,群臣为了使自己免于术治的陷阱,必然会更多地顾及君主个人的性格心性和喜怒好恶,而放松对法律的顾忌。在君臣双方的戒备中,成文法丧失了应有的信用,法治在术治的实施中被严重削弱,持法之术成了败法之因。而且,韩非是要以隐秘之术保证君主的一统权势不可侵犯,维护权势的稳定性,但实施那些诡秘狡诈、毫无诚信的卑鄙伎俩,表明了政治权势人物道德的缺失,会加深君臣上下间的互不信任和互相倾轧,既使法治变得徒有虚名,又削弱了势的存在根基,维势之术也变成了失势之因。

(19)、第二天,秦始皇下达“焚书令”,除了秦国史书之外,医药卜筮书不烧,《诗》、《书》百家语由除博士官保存外,其余一律焚烧。焚书第二年,有两个替秦始皇寻找长生不老药的方士侯生与卢生带着从秦始皇那骗来的钱财跑掉了,秦始皇勃然大怒,下令严查,御史严讯诸生,诸生互相告发,犯禁者达460余人,都被秦始皇下令活埋了,这就是历史上最出名的焚书坑儒。

(20)、当然法家思想风头无两就容易出现其极大弊端:酷刑峻法、逼迫过度,导致混乱,社会造反。最典型的就是秦朝的焚书坑儒。

4、法家思想的弊端有哪些

(1)、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法”的重要性即是要重视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巨大作用。按照

(2)、商鞅建立的法律使秦国很快强大起来,但商鞅的下场却极为凄惨,他建立的法律是脱离了人治的,也是脱离了人的情感的,孝公死后,嬴驷即位,以谋反罪将其车裂于市。

(3)、提到法家,很多人误以为和法治有关系,其实法家和法治没有任何关系。法家就是一套统治者整治所有人的这么一套体系。(详情点击和希特勒很相似,商鞅变法的成功原因)

(4)、法治派,是法家中最注重法制的一派,他们建立的法律严格杜绝人治,不依赖任何人,所以只要一个国家接受了他的治国理念,这套理念便具有了生命力,不依赖任何人,即便君主无道,也有法律约束他们,不至于很快亡国。

(5)、在商鞅变法中的法家思想是“明法行令”,法律条文高于一切。而反观李斯对于法家思想的发扬、自身的发展,则是一则更加励志的逆袭剧本。法家思想在李斯的手里成为了帝王们手中的利剑,刺向记录历史的戈壁,也最终刺向了李斯自己。

(6)、毋庸讳言,法家思想一直以来受到了很多的批判,这些批判大多是站在“个人”或少部分人的立场上来看问题的。站在这个立场上,当然不会对法家有什么好印象。

(7)、基金项目:山西省社科联“十五”规划《三晋法家思想研究》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8)、副作用的结果就必然要有人来担当。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历代改革者没有好结果的原因。

(9)、那么,秦国建国的统治模式恰恰就是采取了韩非子这样的人性论。相信很多人都听过秦始皇建国之初讨论过到底实行郡县制还是分封制。

(10)、还是以张居正为例。为了统一思想,保证政令畅通,张居正不惜开罪全中国的读书人,“毁书院、禁讲学”,关闭64家书院……

(11)、(4)法治的前提:君主专制。“权制独断于君”。使得“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

(12)、法家思想究竟是古代社会发展中必然出现的历史现象,还是少数几个不齿于人类的妖孽打开地狱之门放出来的恶魔?

(13)、后来,商鞅来到了秦国,向秦孝公进谏了自己关于变法的思想,得到秦孝公的赞赏,秦孝公封他为左庶长,并下令变法。

(14)、势治派或术治派就不行,他们依赖居于上位的执行者,君主贤明,法律就能执行,国家便能强盛,君主不贤明,法律就成了摆设。

(15)、秦国实施的农战政策,其目的是为了统一六国,这是秦国君主的个人利益,未必是秦国臣民的意愿。而秦国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使用高压手段,如强制务农、用连坐制度鼓励相互告发,造成人人自危。

(16)、在商鞅时期,法家分为势、术、法三派,商鞅属于法家的法派。在法家三派中,商鞅是最注重法律的权威的。他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分贵贱,执法极严,曾在渭水河畔一日斩杀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就连当时的太子嬴驷违了法也难逃被制裁的命运。

(17)、韩非更明确指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好利恶害是人的自然本性。例如,在雇工与主人之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即使是“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君臣之间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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